中華基督教會方潤華中學
CCC Fong Yun Wah Secondary School
DAY3
2025 年 3 月 26 日 星期三
3月28日 至 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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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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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基督教會方潤華中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一、總綱
1.1 本會定名如下,為「中華基督教會方潤華中學」(以下簡稱本校)屬下組織。
中文名稱:中華基督教會方潤華中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CCCFong Yun Wah Secondary School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 (PTA)
1.2 會址:天水圍天業路6號
1.3 宗旨:
1.3.1 促進本校家長與學校之聯繫、合作及意見溝通。
1.3.2 舉辦有關促進本校學生教育之活動。
1.3.3 協助及支持學校舉辦各項活動。
二、會員類別、資格、會籍、權利及義務
2.1 會員類別及資格
2.1.1 家長會員
凡現讀本校的學生,其家長或監護人必須成為家長會員。(以每一個家庭為單位)
2.1.2 教師會員
凡本校現任全職教師均為教師會員。當其身份與家長會員身份重疊時應以教師會員的權利及義務為優先。
2.2 會籍
2.2.1 任何會員會籍期限為壹學年。
2.2.2 會籍革除:委員或會員如有下列一情況者,經出席執行委員會會議不少於三分之二人數決議通過,得革除其會籍:
2.2.2.1 違反本會規章或決議者;
2.2.2.2.借用本會名義,進行與本會無關的活動,致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2.2.3 退會會員擬退出本會,須以書面致函本會主席,已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2.2.4 若學生在學期中退學,其家長之會藉將自動取消,已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2.2.5 學期中入學的學生,其家長仍須繳納全年會費成為家長會員。
2.2.6 畢業班家長如為執行委員會委員而願意完成任期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延續至該屆任期結束,不須另交會費。
2.3 會員權利
2.3.1 家長會員有選舉、被選、動議、和議、表決、罷免和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2.3.2 教師會員有選舉、被選、動議、和議、表決、罷免和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2.4 會員義務
2.4.1 凡本會會員均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
2.4.2 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及經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或執行委員會通過的決議;
2.4.3 會員有義務積極參加本會工作事務和活動;
2.4.4 家長會員有義務每年繳納會費。
2.5 會費
2.5.1 家長會員每年九月須繳付會費壹次。本會會費由每年九月壹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未繳交會費或入會手續未辦理完成者,不能在會員大會時享有被選權及選舉權。教師會員毋須繳交會費。
2.5.2 會費之用途只限作維持本會正常會務及符合本會宗旨工作、活動之用。
2.5.3 會費額由執委會決定,每年檢討會費壹次。
三、組織
3.1 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3.1.1 周年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組織,每年於十月召開。日期由執行委員會決定,並應在會前十四天發出通知。
3.1.2 周年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應為註冊學生人數十分之一。如集會不足法定人數,則須改期進行,並最少以七天前通知各會員出席,若仍不足出席人數者,則是日出席人數即為法定人數。
3.1.3 各項議案均以簡單多數票通過,若決議票數出現相同時,由主席投決定票。
3.1.4 周年會員大會之議程應包括:
3.1.4.1 聽取會務報告及審核財政結算;
3.1.4.2 選舉執行委員;
3.1.4.3 商決會員提案及其他重大事項。
3.1.5 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乃基於執行委員會如遇會務需要或超過十名會員聯名之書面要求,由執行委員會主席召開,其辦法與周年會員大會相同。
3.2 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
3.2.1 執委會為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案及辦理本會之一切會務的行政組織,向會員大會
提出建議,規劃本會會務之未來發展。
3.2.2 執委會由內閣形式選擇產生,以不少於十名會員組成,其中家長人數不少於教師人數。
3.2.3 執行委員之教師委員應於周年大會前由校方委任,並在會上確認其委任結果。
3.2.4 執行委員之家長委員乃由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用提名、和議、舉手等方式選出。
3.2.5 選出之執委會須在一個月內舉行會議,以互選方式選出下列職位:
主席 (此職位必須由家長委員擔任)
副主席2人 (其中至少一位為家長委員)
文書、副文書 (其中至少一位為家長委員)
司庫、副司庫 (其中至少一位為家長委員)
康樂
宣傳
聯絡
總務
3.2.6 執委會設增補委員,讓有心參與會務工作的家長會員,能列席執行委員會議,了解本會運作及參與工作。
3.2.7 執委會主席有權隨時召開執行委員會議,但最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在開會前一星期應發通知,出席人數至少應過半數方為合法。
3.2.8 執行委員之任期由被選出之日起至下年度周年會員大會新執行委員選出之日止,連選得連任。
3.2.9 執行委員之請辭須在一個月前書面通知主席,並應在同日起一個月內向執行委員會交待清楚。
3.2.10 執行委員全屬義務性質,不得收取任何酬勞,或借用本會名義,進行與本會無關的活動,致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
3.3 家長校董之選舉:
3.3.1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在周年大會中或舉行前由家長會員以不記名之投票方式選出。
3.3.2 選舉的程序和資格依據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本會所訂之家長校董選舉指引執行。。
四、財政
4.1 本會司庫應正確紀錄本會一切財政收支。每三個月向執行委員會報告財政狀況一次。每財政年度向執行委員會及周年會員大會提交總結。
4.2 本會之會費及其他收入均須簽收據及存放於執委會指定之銀行戶口。提取款項皆由主席、副主席及司庫中之任何 兩人(必須家長及教職員各一人)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4.3 本會之會款(包括會費及捐款)須用於經執委會通過之事務。
4.4 當屆執委會可視乎需要,批准本會收入作其他用途,如捐款、安排奬學金等。
五、選舉
5.1 選舉方式由當屆執委會或選舉工作小組安排。
5.2 舊任執委應於新任執委選出後之兩個月內完成所有職務之移交。
六、附則
6.1 本會會章之訂定及修改,須經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二或以上會員決議通過,呈報社團註冊主任核准後,始能生效。
6.2 本會舉辦之活動以不影響學校的正常運作為大前題。
6.3 解散本會
若獲當屆全體合法會員人數三分二多數票數通過,得解散本會。結束本會時,清還所有債務後,若有盈餘,則交由校方處理,用作學生福利事務;若有負債由會員平均分擔,最高不超過港幣拾元正。
6.4 本會文書須盡快將新任全體執委會委員名單交予校董會備案。
6.5 每次會議紀錄(包括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通過活動和措施)需交副本壹份予校董會備案。任何議決案(包括會員大會及執委會通過活動和措施),校董會有最終否決權。
-完-
(此版本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五日經第七屆周年會員大會修訂及通過。)